新西兰公民和居民的伴侣居民类签证
a. 要获得伴侣类别下的居民类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让移民官满意,证明他们已经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建立了真实且稳定的伴侣关系,共同生活了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
b. 在移民领域,“配偶/伴侣”是指:
I. 合法婚姻; 或者
ii. 民事结合; 或者
iii. 事实上的关系
“配偶/伴侣”是指上述 (i)、(ii) 和 (iii) 中所示的配偶/伴侣的其中一方。
c. 在每种情况下,主申请人及其新西兰配偶/伴侣都有责任证明申请所依据的配偶/伴侣是真实且稳定的。
d.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配偶/伴侣类别下的申请将被拒绝:
I. 申请未得到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或居民伴侣的支持; 或者
ii. 移民官员对申请所依据的伴侣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不满意; 或者
iii. 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和新西兰公民或居民伴侣没有同居12个月或以上; 或者
iv. 该申请是基于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婚姻或民事结合,并且该新西兰公民或居民或主申请人已经与另一个人结婚或处于民事结合; 或者
V. 主申请人和新西兰公民或居民伴侣都无法让移民官满意他们符合承认伴侣关系的最低要求(参见 F2.15); 或者
vi. 申请人不符合健康和品格要求。
e. 如果主申请人是符合条件的新西兰伴侣的伴侣,但未在符合条件的新西兰伴侣的居民类签证申请中声明(如果适用),则伴侣类别的居留申请也将被拒绝,除非移民官员认为 未声明发生于:
i. 无意误导; 和
ii. 不会导致符合资格的新西兰配偶/伴侣的申请出现不同的结果。
如果这两个条款均得到满足,移民官员应继续评估申请,并在满足所有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可能会批准该申请。
注意:尽管有上述 (e) 规定,官员不应根据本规定拒绝申请,除非首先向主申请人提供解释未声明的机会。
f. 居住在海外的新西兰公民的伴侣获得永久居民签证的资格
a.主申请人可能会获得永久居民签证,如果:
i. 他们符合伴侣类别下居住类签证的所有其它标准; 和
ii. 他们有一名新西兰公民伴侣,且在提出申请时已在新西兰境外居住至少五年; 和
iii. 在提出申请时,这对夫妇已经以真诚和稳定的关系共同生活了至少五年。
b. 为了满足上述 a(ii) 的要求,新西兰公民伴侣必须是
i. 提出申请时在新西兰境外; 或者
ii. 提出申请时,在新西兰境外居住至少五年后,在新西兰居住的时间不足三个月。
c. 相关政策规定,居住在新西兰境外是指在以下任一的 5 个 12 个月期间,每个期间在新西兰居住的时间少于 3 个月:
i. 提出申请的日期(如果申请是在新西兰境外提出的); 或者
ii. 新西兰公民伴侣抵达新西兰的日期(如果申请是在新西兰提出的)。
d. 如果主申请人根据政策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签证,那么包含在申请中的任何副申请人也可能会获得永久居民签证。
e. 任何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满足配偶/伴侣类别所有其它要求的申请人,应获批居民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