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居民签证政策概览
a. 如果主申请人的父母有资格担保受未成年子女类别 的居民类签证,并且申请人是:
i. 21岁至24岁,
• 没有自己的孩子,
• 单身,以及
• 完全或实质上依赖成年人(无论是否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无论是否与成年人同住; 或者
ii. 18至20岁,
• 没有自己的孩子并且
• 单身; 或者
iii. 17 岁或以下且单身。
b. 如果父母之前已申请过居民类签证,则未成年子女类别的主申请人还必须:
I. 在其父母自行申请居民类签证之前,已为其父母所生或收养,并且已在其父母的申请中被宣布为未成年子女; 或者
ii. 是在其父母自行申请居民类签证后出生的; 或者
iii. 在其父母自行申请居住类签证后,通过根据《1955 年收养法》制定的新西兰收养令或根据 1955 年收养法第 17 条与新西兰收养令具有同等效力。
C. 除非移民官确信符合以下 (d) 的规定,否则在以下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类别的居留申请将被拒绝:
i. 主申请人的父母此前已申请过居民类签证; 和
ii. 主申请人是在其父母的申请获得决定之前由其父母所生或收养的; 和
iii. 在父母申请居民类签证时,主申请人未被宣布为未成年子女。
d. 但是,如果满足所有其它要求并且移民官员确信父母未申报孩子的情况如下,则申请可能会获得批准:
i. 父母双方无意误导; 和
ii. 如果未成年子女被申报,父母居民类签证申请的结果不会有什么不同。
注意:在未向主申请人提供根据解释未申报的机会之前,移民官员不应根据上述 (c) 条拒绝申请。
e. 在确定 21 至 24 岁的儿童是否完全或实质上依赖成年人(无论是否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时,移民官员必须考虑整个申请,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
• 孩子是否从事有酬工作,是全职还是兼职,以及持续时间;
• 孩子是否有任何其它独立的经济支持方式;
• 孩子是否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住在一起,以及提供其他支持的程度;
• 孩子是否正在学习,是全日制学习还是非全日制学习。
f. 未成年子女类别的主申请人必须符合健康和品格要求。
g. 担保未成年子女类别的居民类签证的资格
如果父母符合以下条件,则有资格支持受抚养子女类别下的居民类签证申请:
a. 合法且永久地居住在新西兰; 和
b. 没有驱逐令的人,或已被暂停驱逐出境的人。